关于认证证书授予等相关规定

中坛(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为明确认证证书的授予、保持、暂停、恢复、撤销及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的适用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授予认证资格的条件 

1)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申请组织未被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纳入失信主体。 

5)申请组织未被责令停业整顿。 

二、保持、更新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获证组织未被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纳入失信主体的; 

5)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6)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及纠纷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7)获证组织能按照要求向中坛(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8)获证组织履行与中坛(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三、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2)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获证组织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四、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部分认证范围不再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组织的部分认证范围不愿再持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或风险较大的部分从管理体系中剔除掉; 

3)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其责任和整个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经协商可以将不满足体系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删除。 

五、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六、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以下情况: 

1)受审核方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 

2)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公司认证公司针对投诉的调查报告以及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3)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4)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七、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在获证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1)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严重的。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注销或被撤销的。 

3)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4)暂停认证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5)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